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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固定收益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应认定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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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协议,协议约定无论经营盈亏,提供资金的某一方都享有固定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性质已不再和它的名称一致,应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号一审:(2010)邮商初字第0382号二审:(2011)扬商终字第0146号再审:(2012)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4期85-88,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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