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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引人误解的真实信息亦可侵犯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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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标注引人误解的真实信息的行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如果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则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果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会使公众对产品或生产者产生一定的认知,则可认定构成对产品的宣传。
作者 徐飞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4期101-10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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