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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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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出租车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要分别进行。对出租车转让而言,出租车的所有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该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而言,由于国家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作者 徐婷姿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6期77-7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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