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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的救济方式与审查范围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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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若被执行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被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仅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本身的合法性,除非明显违法,人民法院不必对公证债权文书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查。
作者 仲相 司艳丽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8期60-6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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