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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管辖的司法回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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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仲裁优先管辖权,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管辖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格式合同时,宜将管辖协议效力的抗辩权单方赋予处于弱势缔约地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不能抗辩其无效。案号一审:(2011)贾民初字第1号二审:(2011)
作者 王道强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2期69-7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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