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拆迁人在确定拆迁房屋状况时,除查明房屋所有权权属状况外,还对房屋是否设定抵押负有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拆迁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即向抵押人发放安置款,致使抵押权人失去对代位物的控制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应就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案号一审:(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3396号二审:(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87号【案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川沙支行)。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工程公司)。被告: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众拆迁公司)。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2期84-8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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