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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特定商品相关联的商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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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关联(未指向具体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注册商标宣传行为不属于商业标识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如果该宣传行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他人在先知名相同商标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混淆误认,则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附加区别性标识等法律责任。案号一审:(2012)杭下知初字第48号二审:(2013)
作者 王磊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2期96-98,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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