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排除事由,对于规范我国工伤认定制度而言是一个大的进步,但排除事由的滥用也难免带来劳动者利益保护的缺失。特别是工伤认定部门以醉酒排除原则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时,法院应当本着工伤保险立法的原则和具体实践情形予以审查,查明劳动者是否因工作原因饮酒随后造成伤害,同时严格区分饮酒与醉酒之间的区别,并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限制醉酒排除事由适用的随意性,作出合理裁判,在保障用人单位正常运营的同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2期102-10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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