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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生态恢复在环境侵权裁判中的运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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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未经批准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无法量化评估由于树木面积减少导致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原地恢复原状可能会造成较大社会财富浪费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建设单位通过异地补植的方式来恢复生态容量。■案号一审:(2012)锡滨环民初字第0002号【案情】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被告: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蠡管委)。
作者 杨波 朱加嘉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4期35-38,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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