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竞业限制的约定必须具体、明确,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来追究劳动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号一审:(2011)澄民初字第0838号二审:(2012)锡民终字第0723号【案情】原告(上诉人):江阴市新昶虹继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昶虹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方春红。方春红从2007年1月开始到江阴市恒信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08年1月3日变更名称为新昶虹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4期75-7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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