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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式企业股东为该企业保证的有偿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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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家庭全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为该企业提供的保证已丧失保证合同通常具有的无偿性,保证目的是使自己或家庭利益最大化;在保证之债到期之前承担保证责任的股东与配偶协议离婚,约定原配偶不承担债权债务,该约定对外无效,除非原配偶有证据证明其未从该股东的保证之债或家庭企业中受益,否则原配偶应当为该保证之债承担连带责任。■案号一审:(2011)璧法民初字第00091号二审:(2011)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4期81-8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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