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发明的创造性判定中,由于裁判者总是在了解了涉案发明的具体内容之后才进行判断,因此在创造性把握上,难免带入受发明内容启发而形成的新的、事后的认知,容易犯"事后之明"的错误,从而低估发明的创造性。因此在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中,裁判者应当排除涉案发明的技术教导,避免使用申请日后的启示解读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信息,从而保证创造性判定的客观性。■案号一审:(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77号二审:(2011)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4期99-10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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