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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形象成为演员肖像权的客体考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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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角色形象通常与演员形象具有高度一致性,可作为演员的肖像予以保护。如果演员塑造的角色是经过特殊造型化处理的虚构人物,其角色形象与演员本人的真实相貌差异巨大,非经特别说明一般人无法通过该形象辨认出是该演员的,则该形象不能成为演员肖像权的客体。但是,经过演员长期的演绎和宣传,角色形象和演员都已为人所熟知,使得一般人能够将该形象与演员紧密地联系起来,则该角色形象所产生的商业利益应当纳入演员肖像权的范畴予以保护。判定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的关键是判断涉嫌侵权的形象与权利人的形象在近似程度上是否足以引起公众的误认,这种判断不应仅以对比观察作为唯一的判断方法,而应当采取第一印象为主、对比观察为辅的判断标准。即一般人初次见到涉嫌侵权的形象后仅凭第一感觉就能够辨认出是权利人的形象。
作者 高翼飞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6期34-42,共9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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