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货运代理合同下委托人主张受托人给其造成损失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作为受托人的货运代理企业对其没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转委托应严格以委托人明示同意为要件,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不予认定为明示同意。■案号一审:(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13号二审:(2013)鲁民四终字第58号【案情】原告:临沂裕隆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嘉宏航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嘉宏)。被告:嘉宏航运(天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宏)。2010年11月4日,原告出运一批花生至哥伦比亚。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8期37-4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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