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高等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不属于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权范畴,人民法院可以对高等学校退学处理进行司法审查。高等学校退学处理的司法审查应以退学处理事由类别及程序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重点。■案号一审:(2011)碚法行初字第14号【案情】原告:谭某。被告:西南大学。原告谭某系被告音乐学院音乐学专业(师范)2009级本科学生。被告认为该生长期无故旷课已超过60学时,且目前不合格科目达10门,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关于给予谭某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决定对原告谭某作退学处理。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8期54-5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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