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执行实践中,为避免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同时也避免被执行人因情绪失控出现过激举动,执行法院不能简单地采取强硬措施,而应当注重执行的方式方法,将谦抑执行的理念融入其中,为此类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条件。■案号执行:(2012)闵执字第6767号【案情】申请执行人(原告,上诉人):任某。被申请执行人(被告,被上诉人):陈某。早川乙于2005年10月26日在日本出生,出生受理证明书中载明:父亲早川甲,母亲任某,出生年月平成17年10月26日。2006年,原告将女儿带回国。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8期58-6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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