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从衡平受害人权益及保险公司利益,促进交强险制度健康运行的价值取向出发,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应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但对于车辆行驶状态的认定,并不局限于车辆处于物理意义上的车体移位状态,而应结合事故发生时机动车的动力装置是否运行,以及机动车是否在道路上作为交通工具或运输工具而使用等情况综合认定。虽然车辆发生事故时处于车轮打滑等无法前进的状态,但如果车辆发动机处于运行状态、车辆在道路上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仍应视为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构成交通事故。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8期80-8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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