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不以存在基础关系为必要条件,如果票据债务人欲以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作为抗辩理由,则其须证明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基础关系。■案号一审:(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00号二审:(2012)深中法涉外终字第163号【案情】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东龙达家私厂(以下简称龙达厂)系香港龙达家私装饰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2009年12月30日,龙达厂开具金额为人民币103560元的支票1张。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8期99-102,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