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家工作人员以炒房之名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借炒房名义,收受他人送予的所谓房屋溢价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案号一审:(2010)湖吴刑二初字第21号二审:(2011)浙湖刑终字第9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百泉,原系浙江省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副局长兼织里镇土地管理所所长。2006年至2009年10月。
作者 赵芳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20期9-12,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