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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将来发生之事作为解除租赁条件的性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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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不定期租赁制度的设立,系为了避免租赁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从而赋予合同当事人以随时解除权。在审判实践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未来确定可发生的事实作为租赁关系解除的条件时,应视作双方对租赁期限给予了明确约定。案号一审:(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3004号二审:(2013)沪一中民二(民)
作者 杨斯空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20期28-3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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