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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标的物之取回权及可确定损失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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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中确定所有权保留标的物的取回方式,首先应考虑判决由买受人限期自行返还,如买受人不予返还的,则进一步判决出卖人有权取回,并要求买受人承担取回费用。出卖人主张取回所有权保留标的物并要求赔偿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损失时,可一并主张取回费用等必然发生且可评估的损失,而无须至相应损失实际发生后主张或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后从出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作者 戴鸿峰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20期40-4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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