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力执行应当采用只需被告人在客观上具有部分财产或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情节严重并不单指后果的严重,而应从手段的恶劣性、影响的深远性、后果的严重性这三方面综合判断。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裁判不宜以数额来判断拒执行为的情节严重。案号一审:(2012)干刑初字第144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6日,被告人陈学水和章荣广承诺吴承辉以32万元的出资入股西安市户县长虹广场商业楼的工程。吴承辉支付了32万元后,被告人陈学水等人并未让其入股。2007年1月16日,吴承辉就陈学水、章荣广返还32万元提起诉讼,陈学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6月13日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陈学水。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20期75-7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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