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能是基于法律规定,也可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因其具有的不确定性,应当由法院依照个案分析的原则来确定义务人的范围,在判定义务人的责任时应当注意裁判的适当性。案号一审:(2009)青海法海事初字第60号二审:(2011)鲁民四终字第12号重审一审:(2011)青海法海事重字第7号重审二审:(2013)鲁民四终字第32号【案情】原告:高千元、马润廷。被告:山东省荣成市鑫滩海珍品育苗场。2009年9月26日,高红兵在被告从事捕捞作业的海区内溺水死亡。死者高红兵,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威州镇高家峪村。两原告系死者父母,父亲高千元,农民,1948年8月21日出生;母亲马润廷,农民,1951年5月19日出生。根据井陉县威州镇高家峪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高千元与马润廷共育有三子,长子高红卫,次子高红兵,三子高群旺。高群旺过户给其叔高永红。三子高红兵未成家,无子女。经询问。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20期101-10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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