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通常依附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合同的物权化,但我国合同法未规定租赁合同的公示要件,恶意的出卖人利用法律漏洞,与第三人通谋签订名为租赁实为担保等性质的合同以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适用对该漏洞的填补路径为调整租赁关系的认定标准。根据第三人独立诉讼请求的牵连性,书面租赁合同仅作为第三人可否参加本案诉讼的依据,而租赁关系的认定,则应以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结租赁合同的真意为标准。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22期19-2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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