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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侵害商标权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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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公司对外宣传的网站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母作为网络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又无相关证据证实其使用该网络域名合理性理由的,构成对权利人商标的侵权。同时,商标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法定赔偿,并不能成为无损失亦赔偿的"保护伞",而应该在认定权利人因侵权遭受了损失的基础上,再对遭受的损失进行认定。无法认定的,才能适用法定赔偿。
作者 苏家成 汤涛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24期98-10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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