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混合型房屋征收决定是具有单一行政行为形式的征收决定。它是城市化发展中针对城中村区块房屋征收所发展出来的新型行政征收决定。混合型房屋征收决定是在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条件下,针对城中村同一征收区块不同产权性质房屋所作出的一并征收决定。对于混合型房屋征收决定的司法审查,一方面应严格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遵守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路径;另一方面应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拆迁补偿标准。司法审查中,应当区分征收决定中的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尊重行政主体基于对被征收对象的产权特点、区块特点以及公共利益考量所作出的一并征收的专业化判断;而对于混合型房屋征收中的法律判断,尤其涉及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法院应以替代性审查标准严格把关。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0期7-1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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