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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并非绝对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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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单证,某些情况下被赋予物权凭证功能。但其物权凭证的效力是配合国际贸易支付而存在的,不能绝对化。提单是否作为物权凭证,抑或仅为运输单证,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回到贸易合同及运输合同的原始约定中去探寻。
作者 李涛 朱小菁
机构地区 厦门海事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0期69-7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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