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对审判权在不同审判主体之间重新配置以实现"人案匹配",并规范各自审判权行使边界及运转流程,优化不同审判主体的关系。虽然限缩审判委员会个案审判权的呼声不断,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能够向合议庭放权的空间并不大,因此审判权的重新调整分配并非重塑二者关系的核心。反观审判工作现状,疑难复杂案件的发现机制缺乏严格规范性,案件流转程序冗长,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不明确,合议庭与审委会司法责任难以有效区分等,上述现象集中反映了审判权运行秩序失范的问题,而该问题也同样是规制合议庭与审委会关系之重点。在操作层面,应当就合议庭与审委会在审理案件范围、审理程序、责任承担等方面如何有效衔接作出具体安排。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1期62-6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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