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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开通支付宝亲密付进而转账的定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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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以网络为媒介或工具,既使用欺骗手段又采取秘密窃取方式非法占有他人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有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之争。不能仅依据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认为互联网、移动终端能够被骗,宜根据行为人实现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所采取的直接、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基于处分意识的财产处分行为两个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
作者 石美君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期43-45,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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