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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债权人担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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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当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负有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法定义务。如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其应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下落,以及公司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债权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只要公司进行清算,其债权就能得到全部清偿。故在此情形下,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 徐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期61-6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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