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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行使抵销权应符合目的正当性

The Person Subject to Enforcement Shall Exercise Rights of Set-off for a Just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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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9条确立了执行程序中债务抵销审查标准,赋予了被执行人允许抵销的实体权利,对于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抵销的异议主张,依法应当导入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程序当中。但是执行法院审查时,不仅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符合第19条规定的情形,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债务抵销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若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应驳回其债务抵销主张。
作者 高小刚 Gao Xiaogang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期105-108,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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