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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介入时间认定电信诈骗中的帮助取款行为 被引量:3

Determining Nature of Helping to Withdraw Money in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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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电信诈骗中,取款者在诈骗犯罪实施前介入,则属于收取赃款、保管赃款和取款行为的结合,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取款者接受信用卡发生在电信诈骗过程中,则属于承继的共犯;如果取款者接受信用卡发生在电信诈骗完成并既遂之后,则不具有诈骗故意,故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 张榆 Zhang Yu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5期22-2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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