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外籍邮轮上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亦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况下,不应简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合邮轮母港、受害人住所地等因素确定准据法。承运人能否享受《1974年雅典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主要判断其是否存在明知及轻率的主客观事实,结合承运人是否遵守邮轮母港、船籍国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事故发生概率及应对措施等因素作出认定。
作者
谢振衔
郭灿
Xie Zhenxian;Guo Can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5期79-8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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