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实践中,船舶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对实际所有人可否排除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争议较大。按实际所有人主观意思,不一致情形可分为两类:非基于实际所有人意愿产生与基于实际所有人意愿产生。本文运用逻辑分析、实证分析及利益分析等方法,秉持交付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理念及非有正当充分理由不得剥夺所有权的理念,自船舶物权变动要件及实际所有人办理虚假所有权登记的特定目的、可否基于登记所有人之债权人的债权剥夺实际所有人的所有权角度着手分析,得出实际所有人可排除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之结论,并自正反两面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进行分析论证。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7期40-43,4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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