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在客观上已经丧失了获取绩效奖金的基础。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的认定,不以其对企业资不抵债具有主观认识为前提。上述人员主张将绩效奖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债权,按破产清偿第一顺序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刘文辉
周坚
杨帆
韩冰
Liu Wenhui;Zhou Jian;Yang Fan;Han Bi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8期43-4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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