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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规范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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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立法法修改之后,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过去的几年设区的市立法工作顺利推进。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批准是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得以施行的必要前提。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经验、立法资源、立法人才和立法能力等方面都需要积累,经验丰富的上级人大的指导,可以说是不可或缺的。
作者 孙莹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之声》 2019年第5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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