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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组织“的士”进行营运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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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1年10月间,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在漳州市区私自设立车辆营运旅客机构,非法经营漳州市至厦门市车辆营运旅客业务。之后,陈某招揽不具备车辆营运旅客资格的郑某、杨某、童某等人,加入其"的士"营运旅客机构。
作者 朱灿明
出处 《人民政坛》 2015年第1期47-47,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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