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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应做好预告登记,避免房钱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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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3年11月1日,A公司(开发商)与B公司(某建筑公司)签订《以房款抵工程(结算)款协议书》。2014年11月24日,曾某某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A公司的长沙橘郡生态居住区C2区C11栋上述某号房,总金额157.6万余元,曾某某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后亦办理了预售登记。2014年11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另签署《以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B公司又与袁某某(实际施工人)
作者 李田方
出处 《人民之友》 2017年第7期41-41,共1页 People's Fr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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