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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退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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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4年3月10日,游某、郭某某签订合伙协议,双方约定各自出资68000元合伙经营车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合伙期限为三年六个月,至2017年9月11日止,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退伙事由。同日,罗某某入伙,协议载明:今得'车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原合伙人甲(即游某)、乙(即郭某某)两人同意,在丙(罗某某)出资人民币34000元的基础上,由乙出让其个人在'车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股份的50%给丙。
作者 李田方
出处 《人民之友》 2017年第10期45-45,共1页 People's Fr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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