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16年3月7日,柳某某应夏某邀请,与夏某、夏某某等四人一同前往长沙县福临铺镇钓鱼,中午在福临铺镇某饭店吃中饭,五人喝了一瓶白酒。下午继续钓鱼,钓完鱼后五人一起到星沙镇吃晚饭,五人又喝了一瓶白酒。晚饭后,柳某某和夏某、夏某某一起又到某酒吧喝啤酒聊天,期间柳某某接到孙某某的电话,邀其到KTV唱歌,柳某某接完电话就去了。后来夏某、夏某某也一起去了KTV。在唱歌期间,他们又一起喝了些啤酒,直到晚上十点多才离开。离开KTV时。
出处
《人民之友》
2017年第11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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