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07年11月,冯磊入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简称长沙汽车厂)从事生产操作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长沙汽车厂按湖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3493元为冯磊缴纳社会保险费,冯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913元。2016年11月6日,冯磊因长沙汽车厂未按照其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与长沙汽车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次日。
出处
《人民之友》
2017年第12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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