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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了担保,为何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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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邓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龙某借款30万元,承诺于2015年5月16日偿还全部借款。当日,谢某受龙某委托转账30万元给覃某,覃某再转账给邓某。邓某作为借款人与担保人梁某共同向龙某出具借条,内容为:'现邓某借到龙某叁拾万元,借款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
作者 周金艳 施璇
出处 《人民之友》 2018年第9期54-54,共1页 People's Fr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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