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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权的多义性看康德的人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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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权概念的多义性给理解康德的人性法权造成了障碍,通过追溯法权在自然法理论中的基本用法,并结合《道德形而上学》手稿,法权在康德这里的基本用法得到了澄清。其中,主观意义上的法权被定义为使他人承担义务的道德能力,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内在的人性法权和外在的获得性法权才能得到区分。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分析康德的人性概念,并把它区分于人格性概念,人性法权的基础也得到了澄清。
作者 王晨
出处 《中国人权评论》 2015年第1期28-38,174,共12页 China Human Rights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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