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察权的必要并常设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监察权的合理及有效行使,是制衡董事权力,确保公司合法经营,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措施.然而,目前一些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致于被绳之以法或者使公司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却很少见到监事在事发前发现并加以制止.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监察权不能有效行使已成公认的事实.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使监事会监察权合理及有效行使,得到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出处
《工业技术经济》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119-120,共2页
Journal of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