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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工伤保险3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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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调整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山东省连续10年上调工伤保险3项待遇。此次调整的范围涵盖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出处 《人事天地》 2014年第8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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