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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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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王某2007年10月人职某公司,2007年12月底,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底。某公司制定了《关于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王某在职期间学习了上述规章制度。2008年4月9日,公司向王某送达《通知》,要求王某提供身份证、
作者 杨永琦
出处 《人事天地》 2015年第4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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