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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要求按正科级职务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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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编辑同志,我于1955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人事局关于我区〈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86〕143号)规定,明确为正科级干部,1990年6月被聘为工程师,1996年4月退休。请问:我能否要求按正科级职务补发工资?读者:莫先生答:读者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当地有关部门在1987年1月至1993年10月之间的每一次工资变动都按文件规定对您的正科级工资标准作了调整。其中。
作者 魏珉
机构地区 编辑部
出处 《人事天地》 2015年第4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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