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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是法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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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看到了一篇名为《论城市规划方案的性质》的文章,这篇文章的最后“结语”,提出了几个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一是“政府制订城市规划方案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城市规划方案具有可诉性”;二是“城市规划方案不具备‘自变量与因变量严格对应’意义上的科学性”;三是“城市规划方案的刚性和弹性没有孰重孰轻,孰主孰次之分” 上述三个问题。
作者 陈之泉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2003年第17期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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