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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田房契税征管中的失范:国家与地方、民众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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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田房契税指以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清代,田房契税在国家政财收入中属于杂税类,并如黄仁宇研究明代杂税所言,杂税的收入有限,有些甚至微不足道[1]。但田房契税关系民生,亦关乎国课。国家是田房契税征管制度规范化的主导力量,国家在田房契税征收管理上具有两种社会职能,一是保障所有权合法,稳定社会秩序,二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作者 陈新立
出处 《人文论丛》 CSSCI 2013年第1期234-247,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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