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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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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3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应高度重视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认真按照劳社厅函[2003]339号文件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做好本地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3年第8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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